聖公會九龍灣基樂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1.1 名稱
中文:聖公會九龍灣基樂小學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S.K.H. Kowloon Bay Kei Lok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1.2 會址
九龍灣啟仁街 聖公會九龍灣基樂小學(以下簡稱「本校」)

1.3 組織
本會乃校內其中一個組織,隸屬於聖公會九龍灣基樂小學學校法團校董會(以下簡稱「本校法團校董會」),並在本校法團校董會督導下運作。

1.4 宗旨
1.4.1  
促進家長與學校的溝通和聯繫,加強彼此間的了解和溝通。
1.4.2  
團結力量,交流經驗,使學生在學業和身心都能健康發展。
1.4.3  
發揮家長專才,給予學校支援。
1.4.4  
就學校事務提出意見,以增進學生福祉。

1.5 工作年度
1.5.1  
首屆工作年度: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1.5.2  
第二屆開始: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

1.6 認可家長教師會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第二章 會員

2.1 會員資格
2.1.1  
家長會員:
   2.1.1.1
凡入讀一年級之家長,均自動成為本會家長會員,惟每一家庭只可有會籍一個並
      須繳交會費。
   2.1.1.2
就讀本校二至六年級學生之家長,經申請及繳交會費後,均成為本會的家長會
         
員,惟每一家庭只可有會籍一個。
2.1.2  
教師會員: 凡本校現職教師均為教師會員。
2.1.3  
名譽會員:
   2.1.3.1
本校法團校董會成員為本會當然名譽會員。
   2.1.3.2
由執行委員會所推薦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

2.2 權利
2.2.1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擁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2.2.2  
名譽會員擁有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發言權,但沒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或被選舉權。
2.2.3  
所有會員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工作事務的權利

2.3 義務
2.3.1  
遵守本會會章。
2.3.2  
服從本會的決議。
2.3.3  
出席會員大會會議。
2.3.4  
協助促進會務發展,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2.4 會費
2.4.1  
家長會員首屆會費港幣20元正。第二屆開始,執行委員會將按需要調整會費,並向所
      
有家長公佈。
2.4.2  
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將豁免會費。
2.4.3  
如經濟有困難之家長會員,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後,可豁免會費。

2.5 終止會籍
2.5.1  
凡本會家長會員之子弟中途退學,其會籍即被終止,惟其繳交會費一概不獲退還。
2.5.2  
如本會家長會員於該年度逾兩個月未繳交會費,則其會籍將自動終止。
2.5.3  
凡違反本會會章或使本會名譽或利益蒙受損害者,執行委員會有權將其會籍終止,而
      
繳交會費一概不獲退還。
2.5.4  
會員擬退出本會,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惟其繳交會費一概不獲退還。

第三章 會員大會

3.1 定義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

3.2 職權

3.2.1  修訂及通過本會會章。
3.2.2  
選舉執行委員會各成員。
3.2.3  確認本會新一屆執行委員會。
3.2.4  
通過本會去年度工作及財政報告。

3.2.5  討論或通過其他動議。

3.3 會員大會會議
3.3.1  
每工作年度至少召開一次。
3.3.2  
會員大會會議經執行委員會授權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及主持。會議召開前七天,主
      
席向所有會員發出通告及議程。
3.3.3  
若主席未能主持會員大會會議,則由副主席(家長委員)主持。若副主席(家長委員)缺席,
      
則由出席之委員互選一人主持。

3.4 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3.4.1  
經執行委員會主席聯同副主席(教師委員)聯署同意,可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由主
      
席主持。會議召開前七天,主席和副主席(教師委員)必須向所有會員發出聯署通告及議
      
程。若主席未能出席主持會議,則由副主席(教師委員)主持。若副主席(教師委員)亦未
      
能出席,會議須要取消。

3.4.2  經五分之一會員(名譽會員除外)書面聯署同意,亦可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聯署函件內必須列出各項議程、所有聯署會員的姓名,以及其中獲推舉作召集人的會員姓名。會議召開前七天,召集人必須向所有會員發出通告,並附上聯署函件。若召集人未能出席主持會議,會議須要取消。

3.4.3  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所討論及通過事項,只限於聯署函件內開列各項議程。

3.4.4  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所通過事項的效力與會員大會會議的相同。

3.5 會議法定人數
3.5.1  
會員大會會議必須有最少十分之一會員(名譽會員除外)出席方為合法。如第一次召    
      
開會議,逾時三十分鐘仍不足十分之一會員(名譽會員除外)出席,主席宣佈流會。
      
會議可於七天至一個月內重開。重開會議必須有最少二十分之一會員(名譽會員除外)
      
出席方為合法,若重開會議召開逾時三十分鐘仍不足二十分之一會員(名譽會員除外)
      
出席,會議自動取消。
3.5.2  
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必須有最少五分之一會員(名譽會員除外)出席方為合法,如第一
      
次召開會議,逾時三十分鐘仍不足五分之一會員(名譽會員除外)出席,主持人宣佈
      
流會。會議可於七天至一個月內重開,法定人數維持不變。若重開會議召開逾時三十
      
分鐘仍不足五分之一會員(名譽會員除外)出席,會議自動取消。

第四章 執行委員會

4.1 職權
4.1.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4.1.2  
負責推行本會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
4.1.3  
擁有解釋本會會章之權力。


4.2 
組織
     
執行委員會由17位成員組成,顧問之職由校監及本校校長擔任。本校校長選派9教師會員
     
教師委員,8家長委員由家長會員被選舉出任。

4.3 成員及職責
4.3.1  
主席1 (家長委員)
   4.3.1.1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會議。
   4.3.1.2
負責召開及主持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
   4.3.1.3
領導執行委員會推展各項會務。

4.3.2  
副主席2 (家長委員 及 教師委員各1)
   4.3.2.1
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
   4.3.2.2
主席缺席時,副主席(家長委員)執行主席職權。

4.3.3  文書2 (家長委員 及 教師委員各1)
4.3.3.1
準備會議及會議紀錄。
4.3.3.2
處理對內,對外文件。
4.3.3.3
負責保管執行委員會的一切文件。

4.3.4  司庫2 (家長委員 及 教師委員各1)
4.3.4.1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
4.3.4.2
定期向執行委員會報告財務狀況。
4.3.4.3
制定每年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4.3.5  康樂及學術3 (家長委員1人 及 教師委員2)
4.3.5.1
負責策劃及推行本會一切康樂及聯誼活動。
4.3.5.2
負責策劃及推行家長教育活動。

4.3.6  聯絡及宣傳4 (家長委員 及 教師委員各2)
4.3.6.1
宣傳本會活動及聯絡會員。
4.3.6.2
編印本會通訊。

4.3.7  總務3 (家長委員1人 及 教師委員2)
4.3.7.1
負責後勤支援及推行一切會務。
4.3.7.2
整存會員會籍及製作會員証。

4.3.8  增選家長委員2
4.3.8.1
增選家長委員可列席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但無投票權,亦不可列入執行委員會成
      
員內。
4.3.8.2
如遇委員離職,其職務由增選委員填補有關的空缺。
4.3.8.3
如空缺職位為主席,則由副主席(家長委員)自動補上。

4.4 家長委員之選舉及任期
4.4.1  
選舉: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按執行委員會公佈之選舉辦法選出,惟首屆執行委員會由
      
校方邀請家長會員出任,以便籌組及過渡。
4.4.2  
提名:各會員(名譽會員除外)可於選舉日前十四天,以書面提名合資格之家長會員
      
成為候選家長委員;各家長會員亦可以自薦方式成為候選家長委員。
4.4.3  
投票:獲較高票數的家長會員首先當選。未能當選的家長會員之中,獲最高票數的兩
      
位家長為增選家長委員。如候選家長委員不多於家長委員席位空缺的數目,則所有候
      
家長委員自動當選,再由校方邀請家長會員出任尚餘的家長委員空缺和增選家長
      
員。家長委員(包括新獲選的和延長任期的)以不記名互選方式確定各人在執行委員會內
      
之職位。
4.4.4  
任期:除首屆家長委員任期過渡兩學年,及第二屆家長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外,從第三
      
屆開始,家長委員之基本任期為一年,可以選擇延長至兩年,選擇延長任期的家長
      
員必須於任期屆滿前四個月或以上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選擇延長任期的家長委員
      
自動成為下屆家長委員,毋須參與下屆家長委員選舉。惟該兩年任期屆滿後,若願意
   繼續參與執行委員會事務,必須參加新一屆家長委員選舉。同一職位之家長委員任期,
   最多為兩屆。

4.5 常務會議
4.5.1  
執行委員會每學年最少舉行常務會議四次,由主席召開。
4.5.2  
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須於一星期前連同議程,以書面通知全體委員。
4.5.3  
執行委員會會議最少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為合法,若再行召開會議,則有二分之一   
      
或以上委員人數出席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政

5.1 財政管理
5.1.1  
本會一切收支,均須提存在附設於學校之銀行戶口內,所有單據必須經本會:
   5.1.1.1
主席及司庫(教師委員)
   5.1.1.2
副主席(教師委員)及司庫(家長委員簽署核對。
5.1.2  
本會提存支票之簽署,均依照校方一貫程序處理。
5.1.3  
本會司庫管理本會一切收入及開支。司庫(教師委員)須負責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
      
年後,單據方可作廢。
5.1.4  
本會所有支票、印章及帳簿,均由校方保管。
5.1.5  
本會經費只限支付本會的經常費用及為達成本會宗旨規定的各項會務支出。
5.1.6  
全年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須於會員大會通過。
5.1.7  
各會員參加本會主辦之活動採用自付方式,每次須按實際需要交費。如有盈餘則存於
      
本會戶口內,作為下次活動費或填補上次活動之虧損,年終如有盈餘則撥作下一年執
      
行委員會的經費。

5.2 核數
5.2.1  
每年司庫須完成該年度的財政收支結算表,先交由下述第5.2.2條所指的家長會員代表
      
或核數師查核,再交回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2.2  
核數師或家長會員代表產生方式:
   5.2.2.1
在會員大會會議中推選一名家長會員;或
   5.2.2.2
邀請專業核數師。
5.2.3  
負責核數之家長會員或核數師不屬執行委員會委員,且工作為義務性質。

5.3 債務
5.3.1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原則,不得舉債。
5.3.2  
本會如有欠債,執行委員會須在會員大會詳細解釋,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處理方法。

第六章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6.1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九龍
灣基樂小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6.2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解散

7.1 解散條件
7.1.1  
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會議議決,經出席的會員(名譽
      
會員除外)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可以解散本會。
7.1.2  
聖公會(香港)小學監理委員會有限公司(即本校之辦學團體,以下簡稱「本校辦學團體」)
   本校法團校董會若確定 (1)本會的會務發展違反本校辦學團體本校法團校董會的辦
      
學宗旨及規章; (2)執行委員會委員嚴重失職,以致會員不予信任(3)本會的會務發
      
展違反本會宗旨或教育條例;本校辦學團體或本校法團校董會可以書面通知全體會
      
員,解散本會。

7.2 資產處理
7.2.1  
清理所有債務。
7.2.2  
所有盈餘款項及物資全數撥贈聖公會九龍灣基樂小學,並交由本校法團校董會全權支
   配,用作與本會宗旨相符的事宜上。

第八章 會章

8.1 解釋權
會員大會是本會對會章向外界解釋的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是本會會
章的解釋機構,惟本會章的最終解釋權歸於本校法團校董會。

8.2 會章生效期及修改
本會之會章經首屆會員大會通過後,即時生效。會章的修改條文須經執行委員會審議
後,並獲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名譽會員除外)三分之二通過及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之書面同意方為有效。

8.3 附則會址
8.3.1.1
本會會址是借用聖公會九龍灣基樂小學校址。
8.3.1.2
本會在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上述會址時,應事先徵得本校法團校董會的同意,方可
      
舉行。